国联中策科技发展(天津)有限公司:
本局于2023年10月16日依法对你(单位)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,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,依据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,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(津市监滨高新罚告〔2023〕106号)。
请你(单位)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(津市监滨高新罚告〔2023〕106号) ,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。
附件: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(津市监滨高新罚告〔2023〕106号)
2023年10月23日
来源: 天津高新区